(2013)扬江宜民初字第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周玉荣与朱保国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荣,朱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宜民初字第0593号原告:周玉荣。委托代理人:田竹。被告:朱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荣与被告朱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玉荣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玉荣负担。审判员 张宏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