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刑一复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高腾犯抢劫罪二审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高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一复字第85号被告人高腾,男,1993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捕前系中国软件学院休学学生。因本案于2011年9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腾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三、孔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高腾限制减刑。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裁定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高腾与被害人李某四的妹妹李某一曾是恋人关系,高腾与李某一相处时,李某一将其与家人租住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沙涌南村前大街54号303房(以下简称南村303房)的钥匙交给高腾。2011年6月25日,李某一离开广州前往尼日利亚,高腾没有按照李某一的要求归还钥匙。同年8月21日21时许,高腾持该钥匙进入上述南村前大街54号303房盗窃,被刚回家的李某四撞见,两人发生扭打。高腾持刀对李某四连捅数刀,致李某四倒地身亡。高腾盗得联想G475-ETH型手提电脑1部、苹果iphone416G型无线移动电话1部(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963元)及两张银行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四系被单刃扁平锐器捅刺左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合并急性心包填塞死亡。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高腾的亲属向一审法院缴纳了赔偿款5万元。同年5月11日,高腾的亲属再次向一审法院缴纳赔偿款1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矿泉派出所2011年8月21日23时53分接到报案人史某某的报警,同月8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查看现场及周边的监控录像、核查旅客入住人员信息,于2011年9月1日下午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国软件学院男宿舍2202房将被告人高腾抓获。3、被害人李某四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的身份及死亡情况。4、被告人高腾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腾的身份情况,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5、公安旅业资料库查询信息、越秀区旭光宾馆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证实:2011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高腾先后多次入住广州市越秀区旭光宾馆、飞龙宾馆。被告人高腾于2011年8月19日16时登记入住越秀区旭光宾馆220房,并于同月22日9时22分退房。6、监控录像及说明,证实:2011年8月21日22时24分12秒,一名上身赤裸披一件衣服,手上提一个包的男子从案发现场沙涌南村前大街54号匆忙走出。2011年8月21日22时10分16秒,一名上身赤裸肩披一件衣服,手上提着一个包的男子在案发现场附近的一条内街出现,并于2011年8月21日22时10分56秒乘坐一辆三轮车离开。7、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高腾持有的联想G475黑色手提电脑一台、黑色iphone4手机一部、卡号为60133828009000156644的中行生肖卡一张及卡号为6228480084094972217的农行卡一张,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四的母亲孔某某。8、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实: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高腾的亲属向一审法院缴纳了赔偿款5万元。同年5月11日,被告人高腾的亲属向一审法院缴纳了赔偿款15万元。9、穗公(越刑)勘(2011)127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及现场提取物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沙涌南村前大街54号3楼303房,被害人尸体左前胸、后背上部及左手臂有多处创口,现场有多处血迹,在客厅东南侧的冰箱上门右侧提取一枚血指纹。10、穗越公(司)鉴(痕)字(2011)067号鉴定书,证实:在中心现场冰箱上提取的一枚血指纹是被告人高腾左手拇指所留。11、穗公越刑技法鉴字(2011)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李某四系被单刃扁平锐器捅刺左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合并急性心包填塞死亡。12、穗越价鉴(2011)1089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联想G475-ETH手提电脑、苹果iphone416G手机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6963元。1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21日23时许,其下班回家见到被害人李某四死于广州市越秀区沙涌南村前大街54号303房内,于是报警。14、证人孔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联想电脑、苹果手机笔录,证实:2011年8月21日23时多,其接到史某某的电话赶回家中,得知其儿子李某四死于广州市越秀区沙涌南村前大街54号303房内,李某四的联想G475-ETH手提电脑、苹果iphone416G手机、诺基亚手机各一台被凶手盗走。15、证人李某一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李某四的妹妹,其与被告人高腾是恋人关系,但家里人都不知道。2011年3月到6月,两人在广州相处时,其将与家人租住的房间钥匙给了高腾。同年6月25日,其从广州前往尼日利亚之前,要高腾收拾完东西把钥匙归还在房内离开。后来,高腾告诉其已把东西全部拿走。同年9月24日其回到广州才得知高腾是杀害其哥哥的凶手。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笔录,证实:2011年8月21日22时25分许,有一名提着黑包的男子搭乘其驾驶的电动车到向阳酒店,经其辨认,该男子为被告人高腾。1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21日23时多,其与孔某某在一起得知李某四遇害,就赶往广州市越秀区沙涌南村前大街54号303房的案发现场,李某四丢失的苹果iphone416G手机是其送给李某四的。18、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21日23时许,其与史某某一起发现被害人李某四死于广州市越秀区沙涌南村前大街54号303房内,于是报警。19、证人李某二、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21日晚21时30分许,其与被害人李某四下班后分开各自回家。20、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高腾是其中国软件学院的同班同学,只读了一个学期就退学不读了,但2011年8月24日,其在学校宿舍又见到高腾,发现高腾使用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台联想电脑。21、被告人高腾的供述及其指认作案现场、暂住的旭光宾馆、盗窃被害人的手提电脑、苹果手机、银行卡笔录,证实:其与被害人李某四的妹妹李某一是恋人关系,其对2011年8月21日21时许持钥匙进入李某一家人租住的广州市越秀区沙涌南村前大街54号303房时,被刚回家的被害人李某四发现而其持刀致李某四死亡,随后盗得联想G475-ETH型手提电脑1部、苹果iphone416G型无线移动电话1部及两张银行卡等物品逃离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高腾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对其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较弱,且其亲属代为缴纳了20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款,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高腾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对其限制减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高腾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慧群代理审判员 苏智丽代理审判员 龚格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