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政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政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吴某某,男,2003年6月17日出生,住政和县。法定代理人许道梅,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杨上忠,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政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魏某某,男,2001年12月7日出生,住政和县。法定代理人魏成福,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叶泉贵,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子尧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