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鲁联喜、邢小卫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3)阎执异字第00005号案外人鲁**。案外人邢**。申请执行人薛**。委托代理人黄**.委托代理人王**。被执行人柯**。本院在执行薛**申请强制执行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鲁**、邢**于2013年5月29日对该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鲁**、邢**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在薛**申请强制执行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登记在柯**名下位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皇冠花园小区E区2号楼三单元五楼西户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柯**与其妻郭采莲已于2010年6月7日将该房屋出卖给异议申请人鲁**、邢**,异议申请人鲁**、邢**已于2010年底入住该房屋,根据异议申请人鲁**、邢**和柯**、郭采莲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柯**、郭采莲应于2012年12月31日给异议申请人鲁**、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屋已由异议申请人鲁**、邢**购买,仅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鲁**、邢**于2013年4月3日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柯**、郭采莲给鲁**、邢**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法院查封了属于异议申请人鲁**、邢**的财产,故异议申请人鲁**、邢**依法请求法院解除对属于异议申请人鲁**、邢**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皇冠花园小区E区2号楼三单元五楼西户的房屋查封措施。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鲁**、邢**向本院提交了房屋出让协议、收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薛**依据生效的(2011)阎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柯**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2)阎法执字第2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柯**名下位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皇冠花园小区E2栋3单元5楼西户有房产一套。另���,2010年6月7日案外人鲁**、邢**与柯**、郭采莲签订房屋出让协议,以300000元的价格购得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皇冠花园小区E区2号楼三单元五楼西户的房屋,并约定出让人在2012年12月31日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鲁**、邢**按照协议向柯**、郭采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00000元,但柯**、郭采莲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购房后,案外人鲁**、邢**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居住,并缴纳了相关物业费用。后案外人鲁**、邢**要求柯**、郭采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本院已裁定查封了该房屋,故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出让协议、西安福基物业有管理限公司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3年3月21日本院裁定查封的位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皇冠花园小区E区2号楼三单元五楼西户的房产,2010年6月7日案外人鲁**、邢**已与柯**、郭采莲签订了房屋出让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鲁**、邢**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实际占有居住;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无过错。案外人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鲁**、邢**之异议成立。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董 新人民陪审员 秦新安人民陪审员 秦京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