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荣俭与王春林回收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俭,王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537号申请人张荣俭,男。被执行人王春林。男。申请人张荣俭申请执行王春林回收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沙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前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兴执字第0053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友审判员 于 双审判员 王仲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