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足法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1
案件名称
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又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又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20381-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北环东路244号附43号。法定代表人颜台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倪又碧,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又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朝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