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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商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戎成奎与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沙红岗、上海中睿废旧再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成奎,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沙红岗,上海中睿废旧再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商初字第948号原告戎成奎,男,1972年1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詹修文、李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江宁店),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秦淮路11号。负责人刘豪华。委托代理人马海涛,男,1984年9月8日生。被告沙红岗,男,1966年11月24日生。被告上海中睿废旧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睿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联谊路638弄756号。原告戎成奎与被告欧尚江宁店、沙红岗、上海中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戎成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戎成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戎成奎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戎成奎负担。审 判 员  刘国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