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商初字第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福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胡红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福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胡红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751号原告苏州市福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雅戈尔太阳城8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顾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斌,公司员工。被告胡红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福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福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福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福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