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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厚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厚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496号罪犯陈厚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02)昆刑三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厚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月11日、2010年7月20日和2012年3月22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厚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全年无扣分并被评为优秀互监组成员,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50.7分,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厚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厚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厚顺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六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