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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刑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孙瑞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312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9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贞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通过做假证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联系李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委托李某伪造户口簿一本,后其在下傅菜市场边上将伪造户口簿所需的资料交给李某;次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从李取萍处取得户口簿,并支付人民币100元给李某。同年9月2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被告人孙某甲,并从其处缴获户口簿一本。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户口薄上的印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孙某乙、何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文件检验鉴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户口簿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