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粟春华与敖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春华,敖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粟春华,美食城燃气供气点负责人。被执行人敖雪。申请执行人粟春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敖雪在桂林银行有存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依法扣划805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李隆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