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晓玲、韩亚奇与藏玲军、徐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玲,韩亚奇,藏玲军,徐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王晓玲。申请人韩亚奇。被申请人藏玲军。被申请人徐冰。申请人王晓玲、韩亚奇与被申请人藏玲军、徐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载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冰驾驶的藏玲军所有的车牌号为XX**号小型客车一辆(现存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愈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决除财产保全。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载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