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潘民初字第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正国与夏桂和、蔡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国,夏桂和,蔡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潘民初字第0522号原告孙正国,居民。被告夏桂和,居民。被告蔡爱萍,居民。原告孙正国与被告夏桂和、蔡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淑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正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桂和、蔡爱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正国诉称:被告夏桂和因缺乏资金,于2011年10月31日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每万元252元,借期一年,利息半年一结。该借款实际为我向他人所借。借款到期后,经我催要,被告夏桂和仅归还了第一年的利息60300元,其余未能归还。因被告夏桂和和蔡爱萍是夫妻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月息25.2‰计算的利息。被告夏桂和、蔡爱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1日,被告夏桂和向原告孙正国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孙正国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月息按25.2计算)半年结一次¥200000.00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孙正国催要,被告夏桂和归还了第一年的利息,其余一直未能归还。为此,原告孙正国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孙正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夏桂和与蔡爱萍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孙正国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被告夏桂和的户籍证明一份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孙正国与被告夏桂和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夏桂和未能按期还款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被告夏桂和与蔡爱萍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对原告孙正国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月息25.2,根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应认定为月利率25.2‰,该利率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现原告孙正国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桂和、蔡爱萍归还原告孙正国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7元,减半收取2603.5元,由被告夏桂和、蔡爱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杰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