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三泉与巨化集团公司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泉,巨化集团公司运输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王三泉。委托代理人:徐亦兵。委托代理人:杜俊。被告:巨化集团公司运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丰传宝。委托代理人:徐干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泉与被告巨化集团公司运输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泉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三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三泉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