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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庆新与山东嘉鑫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庆新,山东嘉鑫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茌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徐庆新。被执行人:山东嘉鑫铝业有限公司。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嘉鑫铝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东审判员 马 伟待审判员宋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公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