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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福良与马新园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良,马新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11号申请人:李福良,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221953********,住兖州市王因镇寺上村。被申请人:马新园。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马新园名下的鲁H×××××号重型自卸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新园名下的鲁H×××××号重型自卸车一辆。扣押于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勤务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非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