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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邓小华与魏德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华,魏德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邓小华,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蔡正波,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魏德安,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16号苹果乐园商服10号1-3层。负责人张利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乾坤购物西塔楼)。负责人余国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华诉被告魏德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华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邓小华负担。审判员  李迎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