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夏宏与被告成都武侯祠博物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宏,成都武侯祠博物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118号原告夏宏。被告成都武侯祠博物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宏与被告成都武侯祠博物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宏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夏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丽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