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芝荣与张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芝荣,张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张芝荣。委托代理人司礼华。被告张祥。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芝荣与被告张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芝荣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200元,由原告张芝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