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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陈永安、陈道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陈永安,陈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庞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建,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永安,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道,男,住阳江市。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安有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永安所有小型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永安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如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