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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朝与被执行人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工伤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3203号申请执行人杨朝,男,1975年4月1日生,苗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被执行人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补偿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武劳人仲案字第56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款100000元。经本院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停业,暂无还款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恢复性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可恢复性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武劳人仲案字第56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邹 军执行员 马群伟执行员 徐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