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民初字第06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6538号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56年1月20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女,生于1963年7月17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淑、被告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好。原、被告于1993年8月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双方互不联系,各自生活。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江某某辩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喝酒,双方曾发生吵架、打架。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江某某于198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同居生活,1982年8月6日生育长女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1984年4月20日在重庆市原綦江县中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10月11日生育次子李某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上半年,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开原告,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现双方已无和好的希望,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协助从被告表哥熊成礼处收回土地承包证、耕地补偿款存款本和林权证;原告则表示承包地、林权属于被告的权利(已转包给熊成礼);原、被告均表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证人证言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江某某结婚后,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被告离开原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3年余。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也认为双方没有和好希望,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认定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协助从被告表哥熊成礼处拿回土地承包证、耕地补偿款存款本和林权证,原告则表示承包地、林权属于被告自身的权利。对被告的此项要求,因涉及到案外人,且与本案无关,故应由当事人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江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锡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