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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召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杜喜成、宋玉凤与张占锋、杜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喜成,宋玉凤,张占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召民初字第874号原告杜喜成,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原告宋玉凤,女,汉族,1963年10月24日生。被告张占锋,男,汉族,1978年1月2日生,豫LH05**号车驾驶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喜成、宋玉凤诉被告张占锋、杜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份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喜成、宋玉凤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喜成、宋玉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张俊英审 判 员  张 俭人民陪审员  娄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