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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中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郭××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times,贺×&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上诉人郭××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3)忻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被上诉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郭××与贺××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认识,1998年6月9日登记结婚。郭××系再婚,贺××系初婚。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1999年10月14日生育长子,取名郭××,现在忻州市五中读书。2003年6月24日生育次子,取名郭××,现在忻州市长征路小学读书。贺××生小孩后,郭××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经常早出晚归,贺××带着两个小孩,生活压力大,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8月6日郭××起诉要求与贺××离婚,忻府区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忻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未和好。2013年7月郭××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贺××情绪激动,认为自己收入太低,无能力抚养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而郭××退休工资4700余元,为了保证两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和正常的生活学习环境,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要求郭××尽快支付孩子近期的生活教育费。经忻府区法院调解,一直未能支付。原审法院认为,郭××和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已生育两子,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应互谅互让,维护家庭的和睦,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经过双方努力,仍有和好的可能。且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为了两个儿子的生活和学习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郭××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郭××和贺××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郭××负担。郭××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双方七年多来互不尽夫妻义务,贺×××对自己实行经济制裁,现身份证等证件至今仍在贺××手中,生活中贺××一有不顺心就对自己动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年事已高,身体有病,愿度过一个愉快的晚年,要求与贺××离婚,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贺××答辩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为了两个年幼无辜的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应互相谅解、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信任,正确对待及处理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因双方婚生子均未成年,和睦稳定的家庭,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樊  永  生审 判 员 李  小  荣代理审判员 卢  峻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芳(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