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北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新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北初字第00149号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木栾大道与朝阳二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奇,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爱玲,女,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李顺心,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新平,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