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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晓昱与王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昱,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521号申请人王晓昱,又名王小昱,男。被申请人王军,男。系陕A893**小客车所有权人及司机。2013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王军驾驶陕A893**号牌小客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程荆中路口,与申请人王晓昱驾驶的宁P781**号牌小客车发生正面相撞,致申请人王晓昱受伤,车辆受损。申请人已花费医疗费近三万元,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利益,王晓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军所有的陕A893**小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王晓昱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城关分理处贰万元存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晓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A893**小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林鹰审 判 员  刘 娟代理审判员  孔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