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虞胞娣与王和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胞娣,王和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虞胞娣,女,1954年8月3日生,汉族,金坛市人。委托代理人陈燕、汤小芳,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和平,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金坛市人。委托代理人彭燕敏,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胞娣诉被告王和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胞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虞胞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闻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