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朝格吉乐与告鲍孟和、莫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格吉乐,鲍孟和,莫日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右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朝格吉乐,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鲍孟和,男,年龄、职业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莫日根,男,年龄、职业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朝格吉乐诉被告鲍孟和、莫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格吉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朝格吉乐承担。审判员 汪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乌日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