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板城镇西李杖子村民委员会与张秀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板城镇西李杖子村民委员会,张秀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板城镇西李杖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职务:村主任被告张秀全,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板城镇西李杖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秀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板城镇西李杖子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板城镇西李杖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板城镇西李杖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唐仕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