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龙明云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明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514号罪犯龙明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1998)州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明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5日作出(1999)湘刑核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8月13日和2003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月11日和2010年12月2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龙明云自2010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0年至2012年连续三年全年无违规扣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32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龙明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龙明云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明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