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0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邹建明、邬桂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邹建明,邬桂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03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负责人罗建,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斌雄、江明,分别是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邹建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邬桂贞,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邹建明、邬桂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5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心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