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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俞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程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俞某甲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红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双方相识不久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为此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本人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本庭归纳焦点为:是否应予以离婚。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焦点均表示无异议。原、被告没有提供证据,通过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定婚,于2012年12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生气、吵架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系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要互谅互让,虽因琐事有时生气但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程度,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