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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老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老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2013年6月26日因打架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同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爱华、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新生村永兴西路1排15号1楼,与被害人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周某某将宋某某推到在地致使宋某某右肘脱臼骨折。经鉴定,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2013年9月18日,周某某与宋某某达成了主要内容为:周某某主动向宋某某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得到宋某某的谅解,周某某一次性赔偿宋某某30000元等内容的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上述协议内容,周某某与宋某某于签署协议当天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证明、周某某的检查、诊断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和收条,报案材料和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姚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能妥善处理因琐事引发的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宋某某因本案承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宣人民审判员  吴天福人民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辰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