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赵燕萍与俞敏春、王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萍,俞敏春,王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857号原告:赵燕萍。委托代理人:朱军。被告:俞敏春。被告:王金梅。原告赵燕萍诉被告俞敏春、王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燕萍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