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张某等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刑初字第12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沈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未检刑诉(2013)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拘禁部分1、2012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刘翔(已判刑)等人将被害人王某甲、沈某某扣押于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688号21号。当天22时许,陈某某纠集高某某(另处)、沈某甲(已判刑)等人,又驾车至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芦莘大道231号处将被害人沈某、陆某甲扣押至上述地点,逼迫四名被害人归还债务。次日凌晨5时许,由被害人王某甲作还债担保后,被害人沈某某、沈某、陆某甲被释放,王某甲则由沈某甲、朱某甲(已判刑)带至上海市青浦区华科路109号“佳佳宾馆”8109号房间等处看管。当月27日下午,王某甲答应还债后被释放。期间,被害人王某甲、沈某某、沈某、陆某甲分别遭被告人陈某某及高某某等人殴打和言语威胁。2、2013年1月2日10时许、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翔为索取债务,纠集沈某甲、朱某甲、虞某(已判刑)等人,将被害人陈某、王某甲扣押至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500弄23号4楼的“希骏投资公司”,后由沈某甲、朱某甲、宋某甲(已判刑)、虞超等人分别将被害人陈某、王某甲带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100号“珠街阁桑拿会所”、青昆路13号“青南旅馆”301房间、青昆路22号“城外诚旅馆”106、202房间等处看管,逼迫二被害人归还债务。当月3日21日时许,被害人陈某在其亲属答应还债并写下欠条后被释放;当月5日12时许,被害人王某甲由宋某甲等人带至其青浦区金泽镇住处取证件时,因其报警而获释。期间,被害人王某甲、陈某分别遭到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殴打、勒令下跪及言语威胁。二、开设赌场部分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刘翔分别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688弄21号、青浦区华青南路800弄原“蓝山咖啡馆”、青浦区赵巷镇业辉路222弄115号、117号806、807房间、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178号“田园饭庄”、青浦区朱家角镇“维也纳”咖啡店VIP8房间等处开设赌场共三十余场,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并安排赌场工作人员及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为上述赌场提供赌资,及联系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178号“田园饭庄”作为赌场地点;被告人沈某某分别在青浦区公园东路1688弄21号、青浦区华青南路800弄原“蓝山咖啡馆”、青浦区赵巷镇业辉路222弄115、117号806、807房间开设赌场共十余场,以“牛牛”方式赌博;被告人张某受雇佣分别为上述赌场抽取“窑花”、记账、发放筹码等共计三十余场,及联系青浦区朱家角镇“维也纳”咖啡店作为赌场地点。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沈某某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2013年8月14日、2013年8月20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张某曾于2007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甲、沈某某、沈某、陈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刘某、沈某甲、宋某甲、丰某甲、沈某乙、朱某甲、孟某、沈某、李某甲、董某、柴某甲、蔡某甲、钱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又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采用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沈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数罪并罚、从犯、累犯、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诫勉语:陈某某、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