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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姚某某,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实属自愿,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多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