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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尤圣全、戴玉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尤圣全,戴玉连,钱良火,钱国,张立峰,温州市华腾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60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王周屋。委托代理人:潘海迪、朱林岐。被告:尤圣全。被告:戴玉连。被告:钱良火。被告:钱国。被告:张立峰。被告:温州市华腾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圣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尤圣全、戴玉连、钱良火、钱国、张立峰、温州市华腾洁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尤圣全、戴玉连、钱良火、钱国、张立峰、温州市华腾洁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513元,减半收取1175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17256.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任 宁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