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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孙全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全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464号罪犯孙全。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全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13日、2011年4月13日和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二月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孙全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扣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92.4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孙全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全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全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