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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王寿标与狄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城东支公司营业三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标,狄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城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王寿标被告狄爱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城东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标与被告狄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城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寿标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寿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寿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寿标承担25元,其余予以减免。审 判 员 许官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吉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