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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闫某甲、闫某乙、闫某丙申请宣告张开兰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闫某乙,闫某丙,张开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滕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闫某甲,女,199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闫某乙,女,200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闫静胞妹。申请人闫某丙,女,200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闫静胞妹。法定代理人闫吉申,男,194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上述三申请人之祖父,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开兰,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娘门系滕州市,系三申请人之母。申请人闫某甲、闫某乙、闫某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开兰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张开兰系申请人闫某甲、闫某乙、闫某丙的母亲。2007年9月30日申请人之父闫某丁因病去世,被申请人张开兰于次月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张开兰,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离家出走前住滕州市某甲村,娘门系山东省滕州市某乙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的父亲闫某丁于2007年9月30日因病去世,后被申请人张开兰于2007年10月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7月10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张开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开兰依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滕州市某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滕州市某乙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被申请人之父张某某的证明、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闫某丁的注销户口报告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开兰自2007年10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6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申请宣告他人失踪的条件,经本院公告,亦未有张开兰本人或者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对于被申请人张开兰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申请人闫某甲、闫某乙、闫某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开兰失踪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开兰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