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超凡。委托代理人:鲍金伟、廖丽华,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由原告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