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强与刘薇、申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刘薇,申传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孟君。被告:刘薇。被告:申传领。原告李强诉被告刘薇、申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的委托代理人孟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薇、申传领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起诉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被告刘薇从原告处借走现金50万元,被告申传领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月息为3分,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现金50万元交付于被告刘薇,二被告当场书写收据与还款保证书,被告申传领又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份,承诺对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脱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被告申传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刘薇、申传领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被告刘薇向原告李强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0天,还款日期为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将50万元借款支付给刘薇,刘薇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申传领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该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为凭,业经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强与被告刘薇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申传领给原告出具的《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告刘薇应当向原告李强偿还50万元借款,被告申传领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月息3%的利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其利息超出部分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薇偿还原告李强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申传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薇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刘薇、申传领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加992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