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94号原告蔡某某(曾用名蔡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北省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原、被告两家人是世交,彼此都认识,自1981年以谈朋友的方式开始交往,于1983年4月19日登记结婚,1984年6月9日生育一女王某某。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暴躁的脾气日渐显现出来,动则对原告谩骂与殴打,双方曾于1989年经青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于1991年6月25日与被告复婚,复婚后的一两年,原、被告关系尚可,可是时间不长,被告暴躁的脾气依然未改,经常半夜回家,对原告稍有不满,就对原告实施暴力,双方虽住一个屋檐下,但已分房住10多年,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在财产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认识及结婚经过属实,但诉状所述的部分内容不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世交,1983年4月19日登记结婚,1984年6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较好,1989年8月双方因发生矛盾在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协议离婚,1991年6月25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承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29寸海信彩电1台,21寸海信彩电1台,海信冰箱1台,TCL分体空调1台,神州燃气热水器1台,尚赫直饮机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组装台式电脑两台(原告使用的1台已坏);被告名下住房公积金151,279.68元;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108街坊9门B号房屋1套,建筑面积为64.12平方米,产权房,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某,原、被告均认可房屋价值为380,000元,庭审中,双方均表示要求住房,同意支付对方房屋补偿款2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公积金查询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青法(1989)冶民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关心,互相帮助。由于原、被告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未很好地交流与沟通,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照准。对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名下公积金为151,279.68元,原、被告各分得75,639.84元;对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108街坊9门B号房屋1套,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380,000元,该房屋由被告所有较为适宜,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2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29寸海信彩电1台,海信冰箱1台,尚赫直饮机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组装台式电脑1台(原告自己使用的1台)归原告蔡某某所有;21寸海信彩电1台,TCL分体空调1台,神州燃气热水器1台,组装台式电脑1台(被告自己使用的1台)归被告王某某所有;三、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51,279.68元,原、被告各分得75,639.84元;四、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108街坊9门B号房屋1套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蔡某某房屋补偿款200,000元。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7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2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2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814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