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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董学键与张慧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学键,张慧海,王静静,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刘刚,王永建,张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董学键。被执行人张慧海。被执行人王静静。被执行人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王永建。被执行人张娇。申请执行人董学键诉被执行人张慧海、王静静、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刘刚、王永建、张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