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殷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小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