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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殷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小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