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郑楚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518号罪犯郑楚明。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3)常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楚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作出(2004)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年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4月24日、2010年9月20日和2012年3月22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出,罪犯郑楚明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违规扣分并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员。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2年获得初级中式烹饪证。积极向监狱、省局报刊投稿,并积极参与各种征文活动;两次在征文活动中获奖,2012年分别被评为监狱和省局优秀报道员。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勤杂任务。201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39.3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郑楚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楚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楚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