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秦瑞海诉杜连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瑞海,杜连珍,范建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瑞海,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闫增春,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连珍,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苏桂祥,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建翠,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范春悦(父女关系),1958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任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瑞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瑞海又以另诉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秦瑞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共计120元,由上诉人秦瑞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审 判 员 王建国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雪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