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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光兰诉被告李纪平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光兰,李纪平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初字第02223号原告:武光兰,女,1975年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天才,长葛市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纪平,男,1969年9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光兰诉被告李纪平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光兰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