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光强与王国勤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强,王国勤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53号原告张光强,男,生于1970年8月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友超,南漳县李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勤,男,生于1968年5月15日,汉族,农民。原告张光强与被告王国勤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窦贤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王明斌、欧天文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光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友超、被告王国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光强诉称,2012年9月10日,我与被告王国勤协商约定:王国勤将其所有的一片成材的白杨树砍伐后按每吨520元的价格出售给我,我遂向王国勤支付买树定金10000元。此后王国勤却将该片白杨树砍伐并卖给他人。我多次要求其返还定金,但王国勤却拖延至今不还。请求依法责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原告张光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2年9月10日王国勤给张光强出具的定金收条一份;2、证人张某的录音证言,主要内容是,王国勤和张光强买张某的白杨树,应付3500元的购树款,张光强付了3000元,王国勤付了500元。被告王国勤辩称,原告张光强付我10000元购树定金属实,但我已经卖给原告白杨树9吨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国勤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2012年9月28日过磅单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有异议,其理由是,购买证人张某的树款3500元全部由自己付的。为核实证人张某的证言,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调查了证人张某。张某陈述,自己有一片白杨树卖给了王国勤,树款3500元是由王国勤付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张某的录音证言在询问过程中有明显的诱导性倾向,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2012年9月28日过磅单,原告提出的异议理由是,过磅单上无品名、无过磅人签名,也无买卖双方的签名,不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一致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9月10日,原告张光强与被告王国勤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王国勤将白杨树木材以每吨52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光强,木材直径不小于8厘米、长度为2米至2.6米,由张光强给付王国勤定金10000元,双方对买卖白杨树的数量、履行期限未约定。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张光强当即给付被告王国勤定金10000元,王国勤出具收条一份交张光强。此后,被告王国勤将购买的九集镇岳畈村三组村民张某的白杨树出售给原告张光强。王国勤支付张某购树款3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白杨树买卖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定金,故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10000定金,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出售白杨树木材的义务。法庭查明,原、被告达成白杨树买卖协议后,被告已将价值3500元的木材交给原告,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买卖木材的数量、交付期限约定不明,被告并没有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构成违约,但合同目的未能达到,被告收取原告的10000元现金应当返还给原告。而原告已从被告处购买了价值3500元的木材,木材款已由被告支付给供货方,这3500元的木材款应当从被告返还的定金中扣除,被告应当实际返还给原告定金6500元。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光强定金6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光强负担200元,被告王国勤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长 窦贤武审判员 欧天文审判员 王明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