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焦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焦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479号原告张建华,男,1958年8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峰,狮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静,女,1958年8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鹿丙刚,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建华诉被告焦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