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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焦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焦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479号原告张建华,男,1958年8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峰,狮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静,女,1958年8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鹿丙刚,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建华诉被告焦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未 关注公众号“”